简评侵犯“小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1案情简述:
<原告诉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原告)成立于2010年4月,是一家以手机、智能硬件和IT平台为核心的互联网公司。原告是涉案商标(包括第8228211号“小米”、第8298568号“小米”、第10268537号“”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目前,原告是全球第四大智能手机制造商,在30余个国家和地区的手机市场中排名进入前五名。除手机之外,小米诸多生态链产品都销量巨大,如小米移动电源、智能电视、智能家电、耳机等产品得到公众的高度认可,其品牌在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小米”多次被相关行业协会推荐为驰名商标、在行政和民事诉讼程序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被告辩称>:1、被告深圳小米公司成立于2012年,截止2012年原告的知名度较低。被告深圳小米公司销售产品,特别是主销产品,暖手宝、小风扇、按摩仪等,并不在原告经营范围内,未与原告构成竞争关系。2、原告注册的三个涉案商标中仅有第8228211号“小米”商标在被告深圳小米公司注册之前注册,在2012年被告公司成立时该商标知名度不高。原告不能以现在的企业知名度,及在后的商标权利主张被告深圳小米公司在先使用其字号“小米”侵权。被告深圳小米公司使用“小米”字号行为合法。3、被告深圳小米公司涉案网店手机端中畅销商品为“暖手宝、小风扇”,均为第11类商品,原告涉案商标并未注册在第11类商品,与被告深圳小米公司商品类别不同,且原告并不生产、销售“暖手宝、小风扇”商品。4、“ ”与“回”,“小米”商标与“小米数码专营店”并不构成混淆,并且被告深圳小米公司销售的商品上无“小米”“回”“ ”标识。被告深圳小米公司涉案网店手机端中畅销商品为“暖手宝和小风扇”,因商品名字超过35个字,故在涉案网店的手机端商品名字上不显示“小米数码专营店”,不会对消费者造成混淆。5、被告深圳小米公司于2012年12月24日自成立之日即使用该名称,涉案网店自2013年3月13日开始运营,“小米数码专营店”的名称系天猫公司根据天猫相关规则自动生成,被告深圳小米公司不能修改网店名称。涉案网店开始运营时就依照天猫规则使用“小米数码专营店”,被告深圳小米公司依法享有“小米”字号使用权。6、告深圳小米公司没有主观恶意,退一步讲即便法院认定侵权成立,原告主张的赔偿额度过高,被告深圳小米公司的销量与原告商标知名度没有法律上的因果联系。被告公司仅是贸易商,并不是制造商,且依法合规运营,并未对外宣传与小米有关联,故被告深圳小米公司并无恶意。原告主张3000万赔偿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被告朱玲萍辩称,其没有侵权的恶意。朱玲萍和深圳小米公司是两个独体的主体,不应由朱玲萍来承担连带责任。
2法院观点:
3裁判结果:
4相关法律问题评析:
<关于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及对驰名商标的跨类别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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