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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就能作为侵权挡箭牌吗
来源: | 作者:李伟豪 | 发布时间: 2022-03-03 | 1084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中,被告通常以技术中立或者实质性非侵权用途理论作为抗辩观点。通常情况下.....


1案情简述:

<原告诉请>:奇虎公司赔偿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并在360网站首页、《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向爱奇艺公司书面赔礼致歉。

<事实与理由>
奇虎公司开发运营的360浏览器核心功能之一是边播边录,一键分享。

网络用户通过360浏览器访问原告的爱奇艺网站时,利用边播边录功能,可以一边观看作品,一边对作品进行同步录制,作品录制完成后,360浏览器提供用户通过一键分享的方式,向百家号、企鹅号、大鱼号、今日头条、youtube等第三方平台进行传播。


另外奇虎公司在360网站明确提示告知互联网用户,分享到以上平台可以获得分成收益。爱奇艺公司投入重金采购版权,但是奇虎公司通过其360浏览器开发的边播边录功能、一键分享功能,鼓励用户通过360浏览器访问爱奇艺公司网站,盗播和向第三方平台传播爱奇艺公司投入重金采购的作品,奇虎公司的行为一方面严重侵害了爱奇艺公司的著作权,同时也构成不正当竞争。奇虎公司软件提供的边播边录、一键分享功能具有明确的导向,并非中立免费的技术服务。360浏览器作为国内知名的互联网浏览器,具有领先的市场地位,在浏览器市场中渗透率达70%,同时爱奇艺公司每年版权费高达100亿元,因此向奇虎公司索赔500万元。




<被告辩称>:

1、双方不具有实质上的竞争关系,双方所属行业不同,奇虎公司主要提供互联网安全产品,而爱奇艺公司主要提供视频娱乐服务,二者的使用场景也不同。奇虎公司依靠浏览器软件的性能吸引客户,而爱奇艺公司依靠市场服务吸引客户。
2、被诉行为不具有不正当性,被诉行为没有妨碍、破坏爱奇艺公司的正常运行。360浏览器的边播边录功能实际上和录屏软件的功能并没有任何区别。边播边录是将视频录制到本地,供用户合理使用;一键分享功能的本质仅仅是通道和桥梁的技术服务,便利用户将视频上传至自媒体平台,推广行为由用户根据自由意志实施。只有用户才能实施提供作品行为。被诉行为符合广大消费者利益,同时未减损爱奇艺公司,被诉行为具有实质非侵权用途,不存在不正当性。本案中,爱奇艺公司自身的优势是影视作品,所以被诉行为不能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
3.本案不存在不正当竞争的实际损害后果。爱奇艺公司主张损害赔偿缺乏事实依据,其提供的公证书中录制和转发视频网站的行为人是爱奇艺公司的代理人,即使存在损失,也应该由爱奇艺公司自行承担,没有其他证据表明爱奇艺公司因被诉行为遭受了损失。
4.网络用户下载、使用或卸载360浏览器都是免费的,网络用户使用边播边录、一键分享功能也是免费的。奇虎公司提供公益免费的技术服务,该服务完全是为了给使用浏览器网络视频的用户提供便利,没有从中获得任何经济利益。第三方是否审核通过及是否进行补贴的奖励均系第三方自媒体平台的独立行为,与奇虎公司无关,也不受奇虎公司的控制和干预,奇虎公司本身没有给网络用户任何奖励和分成的行为。
5、已经下架了针对爱奇艺边播边录功能。
6、赔礼道歉作为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只适用于著作人身权受到侵害的情形,本案没有人身权,因此赔礼道歉的责任承担方式不能适用。
综上,爱奇艺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法院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2一审法院观点:


原被告双方存在竞争关系。经营者之间是否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竞争关系,取决于经营者在涉案行为相关的经营活动中是否存在对客户群体、交易机会等市场资源进行争夺的竞争关系。本案中,爱奇艺公司和奇虎公司作为互联网产品及服务的经营者,双方均经营涉案行为相关的互联网产品和服务,因此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竞争关系。
被告行为具有不正当性。首先,经营者应该尊重其他经营者的商业模式,不得随意影响他人为此应获得的正当的商业利益。爱奇艺视频网站本身不提供下载功能,用户可以将视频缓存在爱奇艺播放器,但不能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观看。而奇虎公司提供的“边播边录”功能可以将爱奇艺网站视频下载并保存为mp4格式至本地电脑,且去除爱奇艺水印,并通过“一键分享”功能将爱奇艺公司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视频分享至其他视频网站或门户网站,客观上造成爱奇艺公司独有的视频流传于互联网,原本只能通过购买爱奇艺VIP会员才能观看的视频可以通过其他渠道免费观看,造成爱奇艺公司用户的流失和收入的减损。此外,用户在观看爱奇艺视频时,360浏览器主动弹出“边播边录”及“一键分享”提示,并明显提示“用户分享到以下平台可以获得分成收入”,此功能具有明显的指向性,不符合技术中立的条件。
其次,奇虎公司通过“边播边录”和“一键分享”功能,存在诱导更多的用户使用,从而扩大360浏览器市场份额、获得不当利益的可能性,也会造成爱奇艺公司用户的流失。
再次,随着信息技术产业和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尤其是在“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信息所具有的价值超越以往任何时期,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投入巨资收集、整理和挖掘信息,如果不加节制地允许市场主体任意地使用或利用他人通过巨大投入所获取的信息,将不利于鼓励商业投入、产业创新和诚实经营,最终损害健康的竞争机制。奇虎公司的涉案功能在一定程度上确实符合一定群体的消费者的利益,但以部分用户某些情形下的需求为理由侵犯其他经营者的权益,不能视为可予以正面评价的行为。




3一审裁判结果: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在360浏览器(网址为www.360.cn)首页、《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连续二十四小时刊登声明,就本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被告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一审法院对“边录边播”、“一键分享”功能性质认定错误。“边录边播”、“一键分享”功能性质属于网络技术服务,并未针对爱奇艺公司网站的视频,网络用户利用上述功能侵害爱奇艺公司著作权奇虎公司难以监测,离开网络用户操作,仅有该功能不可能造成后果,故奇虎公司并无过错。2.一审法院对爱奇艺公司的商业模式本质没有正确认识,其模式就是付费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将视频放至网站,获取收益。一审法院没有理清该事实即适用法律。
二、本案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简称《著作权法》)及相关规定。
三、即使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被诉侵权行为也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之情形,且双方没有竞争关系。
四、爱奇艺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为赔礼道歉,故一审法院判决“消除影响”超出爱奇艺公司诉讼请求。
五、一审法院判决奇虎公司赔偿损失缺乏依据。本案无实际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应当进行赔偿。




5二审法院认为

一 、本案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原告被双方具有竞争关系。爱奇艺公司主张的是奇虎公司开发涉案浏览器边播边录的功能破坏了爱奇艺网站正常合法的服务,损害了其经营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其请求保护的客体并非著作权相关权益,一审法院未适用《著作权法》进行审理并无不当。
二、奇虎公司与爱奇艺公司均为互联网业务经营主体,而依托于互联网的经营竞争,往往是相互交织和跨界的,其市场界限日趋模糊,跨界经营日趋便利。两者经营使用的获利平台、渠道、途径、对象等互有交叉,两者的利益有着紧密联系。此外,竞争行为除直接使同业竞争者受到损害外,亦会使其他参与市场竞争的经营者受到损害。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两主体之间存在竞争关系正确。
三、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落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调整范围。首先,360浏览器提供的“边播边录”和“一键分享”功能属于一种技术手段,奇虎公司亦认可其提供的上述功能属于一种网络技术服务,故其涉案行为符合“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这一要件。其次,根据在案事实,边播边录功能是用户在爱奇艺网站观看视频时在浏览器播放窗口主动弹出的;同时,在录制完成后会再次提示用户是否使用分享功能将录制完成的作品分享到第三方网站进行传播,并显示有“分享到以下平台可以获得分成收入”等字样。故上述功能的设置对用户具有一定的诱导性,符合“通过影响用户的选择或其他方式”的情形。第三,经营需要成本,互联网网站的经营优势依托于其用户流量,视频网站公司会投入重金采购影视作品版权以吸引用户及流量,进而通过广告投放、会员特权以及单独收费点播等方式获取收益。同时,为了保护其经营资源,视频网站一般会设置禁止用户将视频下载到本地等技术措施。爱奇艺公司的经营模式符合上述特点,其经营利益具有正当性、合法性,应当予以保护。一审法院对此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基于此,用户如果使用了奇虎公司浏览器提供的“边播边录”和“一键分享”功能,即可以对爱奇艺公司享有权利的作品进行免费复制并分享至第三方平台,该功能使用户可以避开“禁止下载”等技术措施,并对作品实现免费传播,导致爱奇艺公司的经营资源受损,进而造成其用户流量的流失,致使其合法提供的网络服务的正常运行受到一定破坏。最后,如果合法的经营活动可以被其他经营者随意干涉、妨碍、破坏,并无法得到保护,则必将使得经营者对自己的经营活动无法预期,并进而导致合法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无法形成。故奇虎公司的涉案行为已对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造成损害,奇虎公司关于其技术中立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
四、赔礼道歉适用人身权损害,爱奇艺公司为法人主体,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适用消除影响的责任承担方式使爱奇艺公司的相关权利得到救济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认可。
五、奇虎公司的涉案行为会导致本应付费才能观看的影视作品可以在互联网中免费获取,从而导致爱奇艺网站用户流失、流量降低,进而带来广告收入的减损等。故奇虎公司关于本案无实际损害结果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6二审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7相关法律问题评析:

评析:在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中,被告通常以技术中立或者实质性非侵权用途理论作为抗辩观点。通常情况下,一项产品或服务既有正当合法用途,也可以被用以侵权,被告一般抗辩其产品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另外产品交付给用户后,用户如何使用,他们难以控制,如果判令承担侵权责任对其过于苛责,如果仅仅由于用户可能将产品用于侵权即判令新产品或者服务下架,不利于新技术的转化应用,影响社会生产力发展。技术中立原则并不自始存在, 其源自于实质性非侵权用途理论而具有更多的内涵及应用,在不同的技术发展阶段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智能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应用带来了诸多变革,而法律的制定有其滞后性,元宇宙、AI创作、算法规则、虚拟财产等使得现行法律制度面临一系列风险和挑战,在如前述法律尚没有具体规定的领域,技术中立或者实质性非侵权用途理论等常常作为法院平衡公法益与私法益的重要参考,众多新兴技术企业也得以免于诉讼负担。然而,上述理论在适用范围上有严格的限制, 并不豁免一切为侵权提供技术手段的行为。本案中360浏览器诱导用户使用边录边播及一键分享功能,并由此使其产品获得竞争优势,其诱导行为具有可责备性,最终被法院判定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案例来源于裁判文书网公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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