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评侵犯“小黄人”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诉称>:2010年尤尼维瑟城电影制片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尤尼维瑟城公司)通过电影“DESPICABLEME”(在中国又翻译为《神偷奶爸》)推出了多个“小黄人”卡通形象(又称“Minions”)。并对“小黄人”卡通形象作品在我国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原告环球影画(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经尤尼维瑟公司授权,在中国非独占性使用“小黄人”卡通形象及“小黄人”名称等知识产权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进行维权并获得赔偿款项。
被告一广州市鑫麒玉公司、被告二鑫玉日用品厂、被告三山东鑫麒玉公司生产、销售一款以“小黄人”为商品名称的儿童专用牙刷产品,在产品内外包装、说明书上大量使用“小黄人”的卡通形象,并将牙刷手持部设计成“小黄人”的卡通形象,侵犯了“小黄人”卡通形象的著作权。且极易使消费者误认被控侵权产品是来源于尤尼维瑟城公司或是经其合法授权的产品,违反了诚实信用和公认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四曹连霞系被告广州市鑫麒玉公司的股东与监事,为被告侵权行为提供便利的帮助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与三被告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理支出共计200万元,同时要求四被告登报消除影响。
<被告辩称>:一、四被告不构成恶意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被控侵权产品的产品外包装等已经被收缴,且四被告也没有另外生产,也没有再继续经营。现四被告已经缴纳了3万元的行政处罚款。二、四被告被控侵权行为对原告的著作权及其产品形象影响极小。三、原告提起的赔偿数额明显偏高。如果按照被查扣的数量17280支来计算,价值仅为9504元,利润仅为864元。因此,四被告认为应当按照上述的金额来确定赔偿的金额。四、各被告人均为关联企业,生产、销售兼为一体,各个环节并不会导致重复侵权,计算侵权赔偿金额的时候,不应该机械的每一个环节单独评价。五、对于经营者通过侵犯其他竞争者的著作权从而获得不正当竞争优势的行为,著作权足以保护原告之权利,无需再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二次保护”。若被告构成侵权行为,应当只追究其侵犯原告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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