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12日,上诉人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福建省丰泉环保控股有限公司签订《安溪湖头垃圾焚烧BOT项目(100T/D)焚烧线DCS监控系统工程合同书》,约定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提供一套基于“和利时集成化系统平台”安溪湖头垃圾焚烧BOT项目(100T/D)焚烧线DCS监控系统以及安装;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680000元;合同约定本工程为交钥匙工程,所谓交钥匙工程通俗理解就是总承包人供货、设计、施工全包,在工程完工后,业主负责试生产,在保证工程开工后的产品产量、质量等指标达到合同规定标准后,才将工程所有权和管理权的“钥匙”移交给工程的业主。
合同签订后,上诉人分别于2008年12月12日和2009年2月16日将合同约定的货物运到合同约定的现场。
合同货物到达合同现场后,上述人派工程师到合同现场对合同约定的“和利时集成化系统平台”一套进行开箱验收、安装和调试。第一次,根据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工程调试派工单》,派工单号:20081222001的内容可以证实:开始时间一栏,签注为开始时间2008年12月12日结束时间2008年12月12日,工作天数为1天;工作内容:(1)联络会,已完成100%;(2)开箱验收,计划完成100%,本次完成100%;服务结果一栏,注已完成开箱验收;用户评价一栏,有被上诉人公司项目经理高细平签字,对本次服务打很满意100分。
第二次,根据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工程调试派工单》,派工单号:20090414022的内容可以证实:开始时间一栏,签注为开始时间2009年4月15日结束时间2008年4月29日,工作天数为15天;工作内容:(3)安装指导,计划完成100%,本次完成100%;(4)静态调试,计划完成100%;(5)点检,计划完成100%,本次完成100%;(6)单机调试,计划完成100%,本次完成100%;(7)联调,计划完成70%,本次完成70%;服务结果一栏,注完成了单体调试,等待焚烧炉点火投运;用户评价一栏,有被上诉人公司项目经理高细平签字,对本次服务打很满意100分。
第三次,根据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工程调试派工单》,派工单号:20090916001的内容可以证实:开始时间一栏,签注为开始时间2009年9月19日结束时间2009年9月19日,工作天数为5天;服务结果一栏,注由于现场回转室及液压推料存在问题,现场调试不能进行下去,等待通知再过来最终调试;用户评价一栏,有被上诉人公司项目经理高细平签字,对本次服务打很满意100分,另注因本次调试设备存在故障、停炉,贵方人员很好的配合我方整体调试工作,下次启炉整体调试时,还需要贵方派人现场调试,因此次调试不成功在此向贵方表示歉意,感谢贵方的支持。
第四次,根据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工程调试派工单》,派工单号:20091028008的内容可以证实:开始时间一栏,签注为开始时间2009年10月29日结束时间2009年11月1日,工作天数为4天;工作内容:(7)联调,计划完成10%,本次完成10%,程序修改完成;服务结果一栏,注称重信号以组态好,通信线未连未测试过,用户增加除尘通讯;用户评价一栏,有被上诉人公司副总高细平签字,签字时间为2009年10月31日,对本次服务打很满意100分。
到2009年10月31日上诉人还未完成涉案工程的联调、现场培训,此时,该工程投运根本就没有启动。
2009年11月份,和利时公司开具了金额为68万元的增值税发票给被上诉人,并以被上诉人尚欠合同价款27万2千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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