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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产法院 | 暴风影音过滤广告不正当竞争案件
来源: | 作者:pro462b71 | 发布时间: 2018-04-12 | 5377 次浏览 | 分享到:
不同的网络服务提供方式相互独立,一种视频播放方式的正当性并不能作为其他视频播放方式具有正当性的当然依据。
一审认为:暴风公司的行为可能会使深圳腾讯公司丧失网页点击量、用户停留时长、页面广告、网络用户付费成为会员等合法利益,但北京暴风公司通过为网络用户提供多种播放途径,包括提供 "去源网站"观看模式,而非仅仅提供"极轻模式"作为唯一播放方式,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其主观上并不存在过错,故判决驳回腾讯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认为:北京暴风公司主张其为网络用户提供多种播放途径,包括提供"去源网站"的观看模式,而并未将"极轻模式"作为唯一播放方式。然而,不同的网络服务提供方式相互独立,一种视频播放方式的正当性并不能作为其他视频播放方式具有正当性的当然依据,亦不能据此认定北京暴风公司不具有主观过错。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二审予以改判并全额支持了腾讯公司的诉讼请求。

北京知产法院 | 暴风影音过滤广告不正当竞争案件


摘要:

  不同的网络服务提供方式相互独立,一种视频播放方式的正当性并不能作为其他视频播放方式具有正当性的当然依据。

      一审认为:暴风公司的行为可能会使深圳腾讯公司丧失网页点击量、用户停留时长、页面广告、网络用户付费成为会员等合法利益,但北京暴风公司通过为网络用户提供多种播放途径,包括提供 "去源网站"观看模式,而非仅仅提供"极轻模式"作为唯一播放方式,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其主观上并不存在过错,故判决驳回腾讯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认为:北京暴风公司主张其为网络用户提供多种播放途径,包括提供"去源网站"的观看模式,而并未将"极轻模式"作为唯一播放方式。然而,不同的网络服务提供方式相互独立,一种视频播放方式的正当性并不能作为其他视频播放方式具有正当性的当然依据,亦不能据此认定北京暴风公司不具有主观过错。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二审予以改判并全额支持了腾讯公司的诉讼请求。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  京知民终字第 2203

上诉人(一审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 楼。

法定代表人 :马化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 唐勇,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 艾华,北京市恒 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3号楼1267 室。

法定代表人:冯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慧娟,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腾讯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暴风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一审法院 )作出的 (2015)石民()初字第 3977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12 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 2 23 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上诉人深圳腾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勇、被上诉人北京暴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慧、娟参加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腾讯公司在一审起诉称:深圳腾讯公司系腾讯网(www.qq.com)的合法经营人,依法享有对该网站的经营收益权。暴风网( www.baofeng.com)系由北京暴风公司经营管理,该网站开办多年,拥有较为众多的用户群,影响力极大。经公证证实,该网站的视频播放功能中设有"极轻模式",该模式具有深度链接腾讯网的功能,在具体呈现状态中去除了腾讯网的网址、网页(包括网页上的广告)以及片头广告中出现的"跳过广告"功能按钮等信息。用户在使用该"极轻模式"时使得深圳腾讯公司不能就网站的网页广告获取直接收益,降低了用户对腾讯网的识别度,也使深圳腾讯公司丧失了展示基本页面时可能获取的其他商业利益。基于上述事实,北京暴风公司通过"极轻模式"在未支付相应对价的情形下有效提高了网站的浏览量,使其商业价值也获得提升。北京暴风公司的行为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亦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极大地损害了深圳腾讯公司的合法权益。故此,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深圳腾讯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 : 1、判令北京暴风公司立即停止通过技术手段屏蔽深圳腾讯公司网站网址、网页、"跳过广告"功能按钮等信息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判令北京暴风公司赔偿深圳腾讯公司经济损 50 万元,其中包括45万元经济损失,5万元合理支出,合理支出包括 2000  元的公证费、48 000 元律师费。

北京暴风公司在一审中辩称,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包括: 1、双方是否存在竞争关系。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 当竞争法》(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具体规定进行分析后不难看出,竞争关系的构成应取决于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是否具有"损人利已的可能性"。具体而言,取决于以下两个条件:该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具有损害其他经营者经营利益的可能性,即是否具有损人的可能性;该经营者是否会基于这一行为而获得现实或潜在的经营利益,即是否具有利已的可能性。深圳腾讯公司经营的"腾讯网"是一个提供在线视频点播服务的网站,而北京暴风公司所经营的"暴风网"则是一个为视频点播服务网站提供聚合入口的网站。深圳腾讯公司与北京暴风公司双方虽然同为互联网行业,但各自分别经营的业务并不存在直接或问接的竞争关系,不存在"损人利已的可能性"2、深圳腾讯公司据以保护的核心权益是否受到侵害。深圳腾讯公司作为视频网站平台的经营者,其最核心需要保护的商业模式是"免费+广告""付费+免广告"的模式,其经营收入并不是通过网址域名和网页产生。而用户在使用"极轻模式"时,深圳腾讯公司页面内播放器、片头广告获得充分还原,深圳腾讯公司的商业目的和权利得到完整充分的保障。3、涉案软件如何定性,其功能是否侵害了深圳腾讯公司的合法利益。"极轻模式"是由北京暴风公司开发的一款应用类客户端软件,与传统网页服务或网页服务功能插件不同,其功能核心就是在用户对视频内容点播源做出选择的前提下,提供对深圳腾讯公司网站内基于HTML 5标准语言生成的网页服务进行访问的功能,仅包括了页面播放器和视频内容。北京暴风公司未对深圳腾讯公司页面内的任何内容进行非法篡改或替换,深圳腾讯公司诉求完全是混淆了应用类 客户端软件与浏览器的使用用途,以及其分别访问的页面类型。4、关于跳转链接与深度链接的问题。涉案软件"极轻模式"提供的是相当于深度链接的行为,而非直接提供作品。首先,"极轻模式"通过链接所指向的目标内容权利完整且合法;其次,用户在接受服务时,明确获知所述内容是由深圳腾讯公司所提供的,该链接服务不会造成混淆;第三,深圳腾讯公司提供了基于HTML 5语言标准生成的网页服务,同时又对该网页服务设置通用资源定位符,提供了公开访问的链接地址,因此,"极轻模式"的深度链接行为是合法的,不存在非法设链的主观恶意或过错。5、关于深圳腾讯公司诉称 "极轻模式"的非法拦截行为。"极轻模式"所深度链接的网站页面,是由深圳腾讯公司方自行制作的 、基于HTML 5语言 标准生成的网页服务页面。如果该页面内根本不存在深圳腾讯公司所声称的网址、网页页面广告等只有基于普通WEB  HTML语言标准生成的页面才有的元素,而仅包括了页面播放器和视频内容,则技术拦截无从谈起。6 、关于付费会员服务的问题。付费会员服务是一个网页服务,只有当最终用户通过浏览器软件访问视频点播服务网站时,网站才能向最终用户提供该项服务。如果当最终用户离开了该视频点播服务网站后,其付费会员服务将不会再持续有效。"极轻模式"是采取深度链接的方式,提供访问深圳腾讯公司基于HTML 5 语言标准生成的网页服务,那么深圳腾讯公司的付费会员服务将不可能在深圳腾讯公司所经营的腾讯网以外的平台范围进行提供。综上,北京暴风公司认为其对于暴风网及涉案软件极轻模式的经营行为,并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且完全遵循了法定的自愿、平等、 公平、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深圳腾讯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一审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诉讼中深圳腾讯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供以下5 份证据:证据1、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证据2、网络文化经 营许可证;证据3、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证明腾讯网由深圳腾讯公司经营管理;证据4(2015) 京中信内经证字第09483号公证书,证明www.baofeng.com网站是由北京暴风公司经营管理,该网站以"极轻模式"播放来源于腾讯网的影片,在播放过程中使用了相关技术手段去除了腾讯 网的网址、网页等相关信息,且不能显示"跳过广告"的功能按钮;证据5 、深圳腾讯公司与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证明深圳腾讯公司为本案支出了律师费用。

经质证,北京暴风公司对深圳腾讯公司提交的证据 12 3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认为其公证环境有问题,因为在公证书所有的截屏右下角存在 360 安全卫 士及公证时使用的搜狗浏览器,具有过滤视频网站前片头广告的功能,从而直接影响公证结果;对证据5的真实性提出异议。

北京暴风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供以下4份证据:证据1(2015)京方正内经证字第 09263号公证书,证明搜狗浏 览器通过安装自带插件,会直接有效过滤来自腾讯网的视频片头广告;证据2(2015)京方正内经证字第 09266 号公证书,证明在IE 浏览器及抓包工具的辅助下,对公证书中提到的《来不及说我爱你》《新闺秘时代》《早见晚爱》三部作品,分别使用极轻模式和去源网站模式,贴片广告均正常播放; 证据 3(2015)京方正内经证字第 09267号公证书,证明使用搜狗浏览器在没有增加插件,没有用后台程序干扰情况下,片头广告完整呈现;证据 4(2015 )京方正内经证 字第 09265 号公证书,证明360网盾安全卫士具有针对视频网站的广告过滤功能。

经质证,深圳腾讯公司对北京暴风公司提交的证据 123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中深圳腾讯公司主诉的并不是"极轻模式"去除腾讯网视频片头广告,而是北京暴风公司通过技术手段去除了腾讯网的网址、网页及"跳过广告"功能按钮这些信息;对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对于关联性不认可,认为深圳腾讯公司在进行公证时并未利用360安全卫士软件对视频片头广告进行拦截。

针对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意见,一审法院认为,对于深圳腾讯公司提交的 5份证据,北京暴风公司对证据 12 3 未提出异议,一审法院予以采信;北京暴风公司对证据4提出异议,认为公证中使用的 360安全卫士软件及搜狗浏览器,具有过滤视频网站片头广告的功能,但深圳腾讯公司提交该公证的目的在于证明"极轻模式"播放来源于腾讯网的影片时, 使用了相关技术手段去除了腾讯网的网址、网页等信息,且不能显示"跳过广告"功能按钮,上述事实北京暴风公司已 在一审庭审中予以承认,而并非证明"极轻模式"拦截了腾 讯网视频片头广告,故对该份证据一审法院予以采信;对于证据5,北京暴风公司虽提出异议,但鉴于本案确有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深圳腾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出庭 应诉,故一审法院对该协议予以确认。

对于北京暴风公司提交的 4份证据,鉴于深圳腾讯公司 4份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无异议,但对上述证据 的证明目的及关联性均提出异议。一审法院认为,北京暴风公司提 交上述证据旨在证明"极轻模式"不具有针对腾讯网视频片 头广告的拦截功能,该证明事项与深圳|腾讯公司诉称的事实 及诉讼请求无关,故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均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深圳腾讯公司系"腾讯网" (网址: www.qq.com )的经营者,该网站主要经营在线视频播放业务。北京暴风公司系 "暴风看电影"网站(网址: www. baofeng.com )的经营者,该网站主要经营在线视频播放业务。"极轻模式"是由北京 暴风公司开发、并在其经营的"暴风看电影"网站上向网络用户提供的一款电脑客户端软件。

为证明北京暴风公司提供的"极轻模式"具有拦截原告网站网址、 网页信息(包括网页上的广告)以及片头广告中出现的"跳过广告"功能按钮等信息的功能,深圳腾讯公司提交了( 2015 ) 京中信内经证字第09483 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显示,2015114日,进入北京暴风公司经营的"暴风看电影"网站,分别点击页面中的"电影""内地""狄仁杰之神都龙王",点击“下载极轻插件”,下载并安装。在播放模式选项中选择"极轻播放模式'",点击"腾讯"链接,对该节目快进播放。仅显示视频播放界面,不显示腾讯网的网址及相关网页信息,且在播放片头广告时不显示"跳过广告"功能按钮。在播放模式选项中选择"去源网站,点击"腾讯"链接,对该节目快进播放。此时显示网址、网页信息,在播放片头广告时显示"跳过广告"功能按钮。以类似方式分别对《不二神探》、《一夜惊喜》等共38部电影电视剧进行点击播放,结果基本一致。

庭审中,深圳腾讯公司陈述腾讯网在播放涉案影片的片头广告时,在播放器右侧有"跳过广告"的功能按钮,点击该按钮后,播放器会提示用户开通会员免广告,开通会员是付费项目,因此这项功能可以给网站带来直接经济收益。北京暴风公司承认"极轻模式"不会显示深圳腾讯公司网站的网址、网页信息,但认为能够为视频网站带来直接经济利益的不是网址、网页信息,而是视频节目播放前的片头广告, 并且"极轻模式"不显示视频节目来源网站的网址、网页信息、"跳过广告"功能按钮是基于其技术原理和特性,而非主观恶意。

另查,深圳腾讯公司主张其合理支出为 2000 元公证费和48 000元律师费,但仅提供了其与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未提供相关票据。

一审法院认为 :

本案涉及两个争议焦点: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 竞争关系;二是"极轻模式"不显示深圳腾讯公司网站网址、 网页及"跳过广告"按钮等信息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即双方当事人之问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北京暴风公司认为,深圳腾讯公司经营的腾讯网是一个面向最终用户提供在线视频点播服务的网站,而北京暴风公司所经营的暴风网则是一个为视频点播服务网站提供聚合入口的网站。双方虽然同为互联网行业,但各自分别经营的业务并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经营管理的网站虽然在服务内容上略有差异,但其提供的服务内容、形式和针对的服务对象基本相同,且北京暴风公司提供的"极轻模式"可以使网络用户直接在暴风网上观看涉案的电影电视剧,而不必回到视频源网站,该网络服务显然可以直接替代深圳腾讯公司向网络用户提供的视频播放服务,因此双方当事人之间构成竞争关系。北京暴风公司 的上述意见,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即"极轻模式"不显示深圳腾讯公司网站网址、网页、"跳过广告"按钮等信息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对此,深圳腾讯公司认为,用户在使用该"极轻模式"时使得深圳腾讯公司不能就网站的网页广告获取直接收益,降低了用户对深圳腾讯公司网站的识别度,也使深圳腾讯公司丧失了展示基本页面时可能获得的其他商业利益。而北京暴风公司则通过"极轻模式"有效提高了网站的浏览量,使其商业价值也获得提升。其行为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亦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极大地损害了深圳腾讯公司的合法权益。北京暴风公司则认为,视频网站应受保护的核心商业模式是"免费+广告""付费+免广告"的模式,而"极轻模式"并未拦截腾讯网网站视频片头广告,其商业利益得到充分保障。至于"极轻模式"不显示腾讯网网址、网页、"跳过广 "按钮,是基于技术原理而非主观恶意,且深圳腾讯公司的经营收入并不是通过网址和网页产生,因此北京暴风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诉争的竞争行为显然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规定的具体情形,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因此,本案可以适用该原则条款。具体到本案,适用该原则 条款认定涉案竞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同时具备以下 两个条件:一是涉案竞争行为使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实际损害;二是涉案竞争行为违反了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 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本案中,北京暴风公司经营的"极轻模式"的技术特征是搜索、链接到视频网站,如腾讯网,使网络用户不必回到腾讯网而直接在该模式下观看相关视频,且不显示腾讯网的 网址、除视频节目以外的其他网页信息(包括网页广告)和该网站播放视频片头广告时出现的"跳过广告"的功能按钮。 虽然"极轻模式"本身不显示腾讯网网址,但网址的主要作用在于标识网页来源,北京暴风公司在其网站上已经标明了视频来源的网站名称,使网络用户可以明确知道视频来自于原告深圳腾讯公司的网站,基于显示网址得到的合法利益已经得以体现,故"极轻模式"不显示腾讯网网址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北京暴风公司运营的"极轻模式"不显示腾讯网站除视频节目以外的其他网页信息,包括页面广告,以及该网 站播放视频片头广告时出现的"跳过广告"功能按钮的行为。一审法院认为,该行为不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主要理由为:

上述行为虽然会导致深圳腾讯公司丧失网页点击量、用户停留时长、页面广告、网络用户付费成为会员等合法利益,但北京暴风公司通过为网络用户提供多种播放途径,包括提供 "去源网站"观看模式,而非仅仅提供"极轻模式"作为唯一播放方式,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其主观上并不存在过错 。出于互联网络本身具有的开放性特征,出于作品传播的需要,也出于为网络新技术、新产品保留一定发展空间 的现实需要,一审法院认为该行为并非以不合理的方式损害 深圳腾讯公司合法权益,也未达到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的程 度,因此不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深圳腾讯公司要求北京暴 风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深圳腾讯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深圳腾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 、北京暴风公司所提供的涉案 "极轻模式"在影片播放过程中不显示深圳腾讯公司所经营网站网址的行为应构成不正当竞争。二、北京暴风公司所提供的涉案"极轻模式"在影片播放过程中去除深圳腾讯公司所经营网站网页(含页面广告)"跳过广告"功能按钮的行为应构成不正当竞争。三、北京暴风公司的涉案行为给深圳腾讯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北京暴风公司赔偿深圳腾讯公司经济损失45万元及合理支出5万元。

被上诉人北京暴风公司服从一审判决,并坚持其在一审答辩中的意见

双方当事人对于一审判决所查明事实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定。

本院另查明,涉案影片包含《失恋 33 天》《人再回途之 泰固》《天堂口》《唐山大地震》等共计39部。

本院认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该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据此,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是指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 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使其他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本案中,北京暴风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在其经营的暴风网上通过"极轻模式"播放来源于腾讯网的涉案视频,使网络用户不必点击进入腾讯网而可以直接在该模式下观看视频。更具体地,深圳腾讯公司主张用"极轻模式"播放来自腾讯网的涉案视频存在以下情形:无法显示腾讯网网址、无法显示 原腾讯网上除视频以外的网页广告等其他内容、无法显示腾 讯网"跳过广告"功能按钮。北京暴风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判断该行为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互联网行业公认的商业道德,并损害了深圳腾讯公司的合法权益,从而违反了反不正当 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而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结合本案案惰,对前述问题的判断应结合以下因素综合考量 :

、互联网市场特点与竞争的关系

市场经济系由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自由竞争能够确保市场资源优化配置,但市场经济同时要求竞争公平、正当和有序。在市场竞争中,经营者通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和消费者需求自由选择商业模式,这是市场经济的必然 要求。互联网经营方式大多依托于双边平台,一般在经营平台一端通过提供网页内容或者软件等多种网络服务,吸引网民的注意力,而在经营平台的另一端利用网民注意力向其他 主体提供包括广告等增值服务从而获得收益。这种免费平台 与广告或增值服务相结合的商业模式是本案争议发生时,互联网行业惯常的经营方式,也符合我国互联网市场发展的阶段性特征 。本案中,深圳腾讯公司即是在腾讯网这一平台上通过提供包括涉案视频在内的免费视频播放服务,吸引网络 用户注意力,从而吸引相关消费者体验、使用其增值业务,吸引相关广告商投放广告,以此创造商业机会并取得相关收入。事实上,本案北京暴风公司也采用这种商业模式。该模 式并不违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精神和禁止性规定,深圳 腾讯公司以此谋求商业利益的行为应受保护,他人不得以不正当干扰方式损害其正当权益。

考虑到互联网的特殊性,充分、自由利用网络上已有信息,符合互联网"互联互通"的本质特性,可以使信息得以快速流通,有利于实现互联网信息分享的根本价值。在网络技 术与服务方式不断发展和创新的环境下,提供不同的视频播放方式确实有利于满足不同网络用户对网络服务的不同需求,提高网络用户的 网体验。因此,如果将使用他人网络播放视频的所有行为均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利于互联网的发展以及互联网经营者的共同利益,正因如此,对于视 频进行搜索、链接等方式的使用并不被法律所完全禁止。但在保护在互联网创新发展的同时,互联网经营者诚实信用经 营而获得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和尊重,应当避免出现前述合法权益被不当利用或干扰的情形。因为互联网经营者的 合理回报是其经营发展的核心动力。只有互联网经营者合法 获得的竞争优势不被不当利用或破坏,才能使得经营者有动 力通过经营活动丰富互联网资源,改善互联网服务,推动互联网发展,才能使网络用户获得更好的互联网体验,实现网络用户与互联网经营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因此,即使考虑到为网络新技术保留一定发展空间的现实需要,亦应当以不损害其他互联网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限。

二、本案所涉行为的特点

正当的市场竞争是竞争者通过必要的付出而进行的诚实竞争。不付出劳动或者不正当地利用他人已经取得的市场成果,为自己谋取商业机会,从而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属于食人而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到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在向网络用户提供网络服务一端的平台经营中,虽然往往并不直接向网络用户收取费用。但网络用户的注意力却是决定另一端平台收益高低的重要因素,因此互联网竞争活动往往围绕争夺网络用户的注意力而展开。需要指出的是,互联网经营者争夺网络用户注意力应当通过必要付出获得,恶意利用他人的诚实付出而为自己争取网络用户注意力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深圳腾讯公司为了在腾讯网上提供 39 部涉案影片的播放服务,需要为视频提供服务器予以存储,并为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亦需要开展宣传推广等一系列经营活动,其通过必要投入、诚实经营所争取到的网络用户注意力和与此相关的交易机会,不应被他人不当利用或破坏。作为互联网行业的经营者,北京暴风公司在本身并未承担涉案视频经营成本的前提下,仍对涉案视频予以利用,采用"极轻模式"播放涉案影片,使本应在腾讯网观看涉案视频的用户,成为在暴风网页面观看涉案视频的用户,该行为具有"不劳而获"的特点。

、北京暴风公司的主观过错

作为互联网行业的经营者,北京暴风公司对于互联网双边平台的经营方式和盈利模式应当知晓,其亦应当知晓深圳腾讯公司为涉案影片付出了一定经营成本。然而,北京暴风公司并未付出涉案视频经营成本即对涉案视频予以利用,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虽然北京暴风公司主张"极轻模式"是其开发的一种插件,可以对深圳腾讯公司网站内基于HTML 5标准语言生成的网页服务进行访问,但其使用该插件在暴风网播放涉案视频的行为已经损害了深圳腾讯公司的合法权益,超出了为实现互联网发展需要的适当限度,应当认定为具有主观过错。

此外,北京暴风公司主张其为网络用户提供多种播放途径,包括提供"去源网站"的观看模式,而并未将"极轻模式"作为唯一播放方式。然而,不同的网络服务提供方式相互独立,一种视频播放方式的正当性并不能作为其他视频播放方式具有正当性的当然依据,亦不能据此认定北京暴风公司不具有主观过错。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四、深圳腾讯公司遭受的损害

北京暴风公司的上述行为,使得深圳腾讯公司本应获得的交易机会丧失或减少,遭受了"劳而不获"的损害后果。根据前述互联网经营方式的特点,互联网经营者尤其注重获得网络用户注意力,并由此提供增值服务取得收益。目前视频点播网站获得收益的方式日趋丰富,但无论何种收益方式,均以网络用户持续停留在经营者的网页页面上为前提。本案中,"极轻模式"使得网络用户无需进入腾讯网,在暴风网页面即可观看完整视频,使得深圳腾讯公司本应依据涉案视频可得的收益难以实现,导致深圳腾讯公司丧失了其本可吸引网络用户而可能获得的上述交易机会。

针对深圳腾讯公司在本案中所诉的"极轻模式"播放中的具体形式,虽然"极轻模式"播放的涉案影片在原腾讯网并无视频前广告,故本案并未涉及屏蔽视频前广告的情况,但是视频前广告仅仅是深圳腾讯公司依托视频播放获得收益途 径的一种,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应仅限于此。一方面,未显示腾讯网网页除播放页面以外的其他内容,使深圳腾讯公司丧失了增加网页广告浏览量、推荐其他影片、注册成为会员等多种交易机会;另一方面,未显示腾讯网播放视频片头广告时出现的"跳过广告"功能按钮,使得深圳腾讯公司通过提供付费跳过广告服务增加收益的机会丧失。因此,上述两项具体行为造成了深圳腾讯公司交易机会的丧失或减少。一审法院对上述两项具体行为的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涉案视频播放过程中未显示“www.qq.com”网址的具体行为,虽然"极轻模式"确未显示腾讯网网址,但"极轻模式"在播放视频过程中是否标注网址,并不会影响深圳腾讯公司依据涉案视频本应获得的交易机会,未造成深圳腾讯公 司交易机会的丧失或减少。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

五、民事责任的承担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北京暴风公司应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给深圳腾讯公司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并应承担深圳腾讯公司为本案诉 讼付出的合理支出。

本案中,深圳腾讯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已方损失,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对方因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所获得的利润,故本院将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本院将结合北京暴 风公司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观过错程度、行为方式、具 体情节、损害后果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考虑到本案涉及的影片数量较多,且包含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影片,深圳腾讯公司为吸引网络用户注意力所付出的成本较高,亦考虑到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深圳|腾讯公司本应获得的页面广告浏览量流失,并导致注册会员、推荐其他影片等多种交易机会的丧失,本院对于深圳腾讯公司主张的损害赔偿数额予以全额支持。关于合理支出问题,鉴于深圳腾讯公司确有代理律师出庭应诉,并根据举证需要进行了公证的事实,本院亦根据在案证据酌情予以支持。

综上,深圳腾讯公司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十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撤销 (2015) 石民()初字第3977 号民事判决;     

、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采用"极轻模式"屏蔽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网页内容及"跳过广告"按钮,播放来自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网站(网址:www:qq.com ) 的涉案视频的行为;

、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四十五万元;

四、 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因本案支付的诉讼合理支出五万元;

五、驳回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八千八百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八千八百元,均由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刘梦玲

       

         刘杉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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