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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防范和惩治知识产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 作者:hd | 发布时间: 2022-02-11 | 682 次浏览 | 分享到: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等有关要求,全面防范知识产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保障知识产权统计数据质量,制定《国家知识产权局防范和惩治知识产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制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知办发规字〔2022〕8号

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等有关要求,全面防范知识产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保障知识产权统计数据质量,制定《国家知识产权局防范和惩治知识产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制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2年1月28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防范和惩治知识产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制规定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执行《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要求,全面防范和严肃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健全落实领导责任制和统计人员工作责任制,保障知识产权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健全防范和惩治知识产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应当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实事求是,坚持改革创新,坚持依法统计,努力形成不敢、不能、不想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氛围,为提高知识产权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供扎实的体制机制保障。

第三条  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建立防范和惩治知识产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

第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主要负责同志对防范和惩治知识产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统计工作分管负责同志负直接领导责任,其责任是:组织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依法统计的决策部署;带头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推动建立防范和惩治知识产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督促各部门、单位落实统计工作责任。

第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具体承担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统计业务的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防范和惩治本业务领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第一责任,分管负责人负主要责任,其责任是: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研究落实本业务领域的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具体任务和措施;依法履行统计调查制度审批备案手续,严格依照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调查制度开展本业务领域的统计调查;健全知识产权质量统计监测和反馈机制,针对非正常专利申请等弄虚作假行为,严格控制相关指标统计范围,确保统计数据真实性。

第六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具体承担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统计业务的相关部门、单位处室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对防范和惩治本业务领域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直接责任,其责任是: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切实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科学设计和规范开展统计调查;依法履行知识产权统计职责,如实采集、处理、核查、报送、汇总和发布知识产权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知识产权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知识产权统计资料;认真做好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工作。

第七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知识产权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人员对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进行伪造、篡改,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八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具体承担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统计业务的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统计人员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知识产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的,按照《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追究责任。

第九条  知识产权统计调查管理、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章原始链接:http://www.cnipa.gov.cn/art/2022/2/8/art_75_1731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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